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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2.征税证体
⑴定义: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机关。
⑵组成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⑶权利: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3.纳税主体
⑴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⑵组成: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⑶权利:延期纳税权;申请减免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1.定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2.组成:应税的物质财富;主体的应税行为。
四、税收法律责任
(一)涵义: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内容:
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单位的法律责任。
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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