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输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1. 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2. 货物收据作用;
3. 物权凭证作用。
提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 承送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 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怎样?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
1. 两者的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
2. 都具有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和货物收据作用;
3. 托运人可以凭借其输结汇手续。
二者的区别:
1. 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 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流通转让,但海运单则不具有流通转让性,这就使通过伪造单证进行诈骗的危险相应减少了。
提单的分类:
1. 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
A、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其基本标志是记载了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B、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之前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未载明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
A、托运人将该提单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
B、承运人在该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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