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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西自学考试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十七)

时间:2022-11-14 16:04:06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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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注:以前或者以后所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最新的保险法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应以新的法条为准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整顿;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能

  一、保险监管

  是国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

  1、公告监管方式

  2、准则监管方式

  3、实体监督方式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总体而言,是为了使保险业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而言:

  1、通过保险监管,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2、通过保险监管,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

  3、通过保险监管,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

  三、保险同业公会

  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企业之间起中介的作用。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对其成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同业公会的各种规定各成员是基于信誉和行业道德自觉遵守的。

  四、保险整顿

  指中国保监会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它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 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於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 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 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五、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统一监管

  2、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竞争

  4、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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