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关税 是根据主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际通行的税种。关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征纳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税法包括三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的特点
1、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统一征税。一次征税以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整个关境以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
2、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才征税。
3、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政策的手段。
4、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立法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的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免税或减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分为两类,属于进出口贸易的,称为货物;属于非贸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个人邮递的,均称物品,不论该物品属于自用或馈赠。根据有关关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责任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3)拥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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