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农业税法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政策,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 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纳税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2、国有农(林)场;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以实际收入(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计算。可见税额的计算是粮食常年产量乘上适用的税率。另一种是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
税率 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分别规定;县、市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在所属范围内还可以划出不同类型或区域适用的差别税率。税率最高的是黑龙江省,达19%;最低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率为13%。各地规定的差别税率上限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由于增产不增税收,实际负担达不到全国的平均税负率。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税目和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共7个,税率实行8%至31%的比例税率。在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中,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未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相关推荐
2022江西自考中国古代文学史(一)考点:谢I
08-062023年4月江西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5)
11-23自考宪法学考点: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06-022023年江西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讲解(6)
12-05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权的特征
06-242024年4月江西自考资产评估试题(00158)
03-042022年江西自考《中国近现代经济史》提纲要点16
08-222023江西自学考试《儿童文学概论》章节讲义(2)
02-142023年4月年江西自考中国古代文学史(一):魏晋南北朝散文
03-102023年江西自学考试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讲解(9)
01-03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