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为三级: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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