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院和原诉法院。
(3)香港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根据当地法官和律师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4)律政司: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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