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2、罢免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机构设置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4、任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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