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法律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经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有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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