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4年《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是14条,l975年《宪法》是2条,l978年《宪法》是l2条。
2.l982年《宪法》增加到l9条。
现行《宪法》第33条至第51条共l9条规范构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有l8项。
内容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与创造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特别保护,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保护,对基本权利与自由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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