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国徽法》第4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③中央军事委员会;
④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⑤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⑥外交部;
⑦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5条还规定,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2)可以悬挂国徽的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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