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一般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选区的划分总体上应遵循有利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如果选区之间的人口数差距过大,就会影响选民之间的投票效力,不利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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