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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加强各类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7-14 10:51:26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赣教考字[2015]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现将《江西省加强各类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9日         江西省加强各类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监考员的选聘   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所有学校都有承担选聘监考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必须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或教育系统行政干部;    (二)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三)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细心周到;   (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    (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身体健康;    (六)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七)高三毕业班教师当年不得在本县(区)参加高考监考,可往外县(区)交叉监考,初三毕业班教师当年不得在本县(区)参加中考监考。  选聘各类教育考试监考员,应分别按相应的考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注意性别、年龄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主监考应由已参加过监考的教师担任。 加强教育考试监考员资质管理,逐步推行监考员资格认定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使监考员选聘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监考员要执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属回避对象,不得接触试卷、答题卡等;因回避对象本人不向组织说明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本人已向组织说明,负责人仍安排参加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监考员的培训   各类教育考试要严格实施考前培训。通过培训、自学、考核,使监考员明确“确保试卷安全保密、确保良好考风考纪、确保依法规范操作”三大监考职责。   (一)培训内容:一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监考员职责》、《考务细则》、《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等相关政策法规。二是规范考试用语、考试实施程序、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监测工具使用方法等操作办法。        (二)培训时间:考前一至两天内进行,培训前组考单位要印发相关学习、培训材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三)培训要求:培训工作由考点学校负责实施,通过主考宣讲、观看录像片、讨论、示范操作和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统一颁发监考证,方可上岗。     三、监考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监考员职责      1、按要求主持本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场外督察员报告主考;     2、负责领取、启封、发放、回收、整理、核对、上交试(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3、考前检查考场考试文具配备情况;     4、考生进场时,提醒考生将携带物品统一放在指定位置,在视频监控下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逐一进行安检;     5、组织考生认真听取广播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及考试注意事项;     6、核验考生身份和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照片三对照),督促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     7、做好缺考和空号试卷、答题卡的登记工作;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还有15分钟”1次;     8、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发现制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按照《考场违规行为查处操作规范》进行取证、登记;     9、制止除本场考生、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督察员及缺考盖章考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10、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口令全体考生起立,并依次有序离开座位到考场门外等候,收卷完毕再让考生回座位整理文具,取走身份证、准考证。     (二)监考员义务     1、保守考试工作秘密,维护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     2、依法治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按章办事;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安排;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考员享有领取监考补贴的权利,各考区、考点应按规定发放监考员的监考补贴。各考区要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考区、考点要协同公安部门及时严肃处理。    四、监考员的考核      (一)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应在当次考试结束后,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以及监考工作的表现,记入监考员管理系统或监考员档案,并报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二)监考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的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进行考核。     (三)监考员的考核工作由考点主考和督考巡视员负责实施。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考员所在单位(学校)对监考员的考核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挂钩。    五、监考员的奖惩     (一)各市、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可根据监考员的监考工作考核情况制订奖惩措施。监考员的组织和考核情况,要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工作的考核。     (二)监考员考核结果纳入教师评优评先、职务(职称)评聘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考评依据。凡监考员当年监考工作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无故不参加监考工作的,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岗位聘任、晋升职务、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对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考员所在学校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4个课时的工作量计算,每次考试的考前培训按不低于6个课时的工作量计算。监考员所在学校可按规定在监考费外计发课时津贴。     (五)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考对监考员应予以批评或撤换,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目标管理考核应为不合格:     1、拒绝接受在考务办公室例行安检的;     2、监考时看报、看书、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未持证上岗、上岗前喝酒、上岗着装不规范等不符合考试规定的;     3、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4、在考生入场安检时不仔细,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5、发错试卷答卷,答卷漏装、倒装、严重亏损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6、携带通讯工具、录音摄像器材、舞弊仪器进入考场的;     7、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认定考场秩序混乱的;     8、其他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的行为。     (六)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监考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优、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却隐瞒不报并导致违纪事件发生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5、在领取、拆封试卷袋和答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当场考试试卷或答卷的;     6、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各类教育考试监考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考试内容传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2、出现考场内外串通舞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舞弊现象严重的;     5、所负责考场同场考试有三分之一(含)以上雷同答卷的;     6、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7、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卷丢失、泄密的;     8、参与场外组织答卷、向考生索要答案或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9、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1、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各类教育考试是指国家级和省级教育考试。上级指定由教育考试部门承办的考试,如政法干警招录试点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监考员是指监考教师和其他涉考工作人员。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管理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对主考和考点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巡视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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