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各委员会,是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职能的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
各部管理比较专门的行政事务。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二)国务院各委员会
各委员会则负责管理较综合性的行政事务。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一10人。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三)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决定机关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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