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2、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5、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6、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提出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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