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负责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其他主要官员;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并宣布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3.全国人大享有对基本法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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