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即除防务、外交及其他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外,都可以由特别行政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并在特别行政区施行。
2.法律的生效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3.范围
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等法律。
香港:《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草案》、《(2005年幼儿服务(修订)条例草案》、《(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等。
澳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