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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一、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天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2.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当参加教育和培训而无故未参加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各级审计机关 是指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依法从事审计工作。我国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四、审计对象 是指国家审计职权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它们包括:(1)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企事业单位(4)其他单位 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法律地位。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 特点:1.是一种独立的审计。是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审计。2.是一种受托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开展审计。3.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其职业权威来源于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所确立的专业技术权威和良好信誉。4.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往往被委托人作为财务报告或其他经济资料的一个补充信息,使审计报告被分送到所有者、政府、银行、客户、潜在投资者等广大使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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